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刑初915号******
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06671703C,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