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