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破申25号
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46653Y,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谭良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查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浦小宝
审判员 蒋先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