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697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新,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谭良生,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金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培源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尘,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19元,减半收取450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009.5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