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697号之二
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金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谭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金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培源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尘,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苏0505民初46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解除对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