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月、某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9287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46653Y。
法定代表人:谭良生。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能按期缴纳案件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刚
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潇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