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破申1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46653Y,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谭良生。
本院在审查**与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浦小宝
审判员 蒋先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