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恒明星光智慧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12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明星光智慧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雪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卢鸿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和,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恒明星光智慧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华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华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仅简单地以“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双方”为由,对星光公司认为付款约定的附条件未成就之辩解不予采纳,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并没有认定华能公司的工程已经业主及供电局验收合格,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故法院应驳回华能公司要求星光公司支付余款的诉讼请求。

华能公司辩称:我方承揽的案涉项目早已完工,且经星光公司及业主验收合格,并由业主申请供电,已投入使用,星光公司应当向华能公司支付剩余欠付的工程款。

华能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星光公司支付华能公司工程款47.2万元、资金占用费3422元、律师费3万元,共计505422元(资金占用费以47.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星光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1月15日,华能公司(乙方)与星光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XX城XX园箱变安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XX城XX园箱变安装”施工工程,承包方式、取费标准: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材料、包报审、包验收、包施工、包基础、包防护等)即大包干形式安装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1.根据协商结果,最终确定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6万元整,含10%增值专用税;2.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预付10%,乙方所有货物生产好并通知甲方到厂家验货数量和质量后即付20%,余款安装调试后经甲方、业主及供电局验收合格收到发票后再支付70%,质保2年;工期与验收:1.预付款到账后45天内需安装调试好并经甲方、业主及供电所验收合格;2.工程验收:乙方包通过各级验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乙方、供方)与星光公司(甲方、需方)还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就上述工程所需设备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华能公司遂进行了施工。2019年6月6日,华能公司(乙方)与星光公司(甲方)还签订了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乙方采用铝芯高压线但乙方必须保证正常供电、正常使用及功能、包供电部门的所有正式申报、正式验收,并能出具国家认可的验收通电报告;2.乙方必须保证2019年7月15日前正式供电,如不能按期正式供电因此所引起的业主方对甲方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3.本项目施工总价为包干价包供电申报、审批、验收、包工期,总价96万元整,不论任何情况总价不做调整;4.乙方必须出具所有一次、二次图纸及基础详图、接地详图及绘制竣工图图纸须有具有高压出图资质章。2019年7月30日,华能公司、星光公司及监理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形成了《工程验收单》。另查明,2018年11月20日,星光公司支付华能公司工程款9.6万元;2019年7月16日,星光公司支付华能公司工程款19.2万元;2019年12月13日,星光公司支付华能公司20万元;上述共计48.8万元。截至2020年3月9日,华能公司向星光公司开具了所有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能公司、星光公司签订的《XX城XX园箱变安装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能公司施工后,星光公司进行了验收,截至2020年3月9日,华能公司向星光公司开具了所有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星光公司应支付华能公司剩余工程款,故本院对华能公司关于星光公司支付华能公司工程款47.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星光公司欠付华能公司工程款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华能公司诉请的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华能公司诉请的律师费,因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且华能公司未提交发票或转款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双方,故本院对星光公司关于业主及供电局未出具验收手续、华能公司要求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恒明星光智慧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2万元;二、被告恒明星光智慧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47.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华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4元(华能公司已预交),由华能鑫源电力公司负担526元,星光公司负担8328元,星光智慧文化公司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华能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星光公司向华能公司就案涉工程支付下欠款项之条件是否成就。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XX城XX园箱变安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XX城XX园箱变安装施工合同》第4.2条约定:“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预付10%,乙方所有货物生产好并通知甲方到厂家验货数量和质量后即付20%,余款安装调试后经甲方、业主及供电局验收合格收到发票后再支付70%,质保2年”。根据华能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的《工程验收单》,华能公司施工后,星光公司已对工程主体进行了验收,验收单有现场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的签字,《工程验收单》中“工程验收情况”一栏载明“合格”;根据华能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2日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客户签收”一栏加盖了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业主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因此,星光公司向华能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星光公司应当向华能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星光公司迟延支付,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原审法院判决星光公司支付华能公司工程款47.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当。

综上,星光公司上诉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4元,由上诉人恒明星光智慧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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