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5民初1754号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某,男,汉族。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