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99号
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7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
被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2********。
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张 占 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娜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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