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91号
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76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嘉源建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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