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45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116民初14387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