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正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新驰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雨***小区**商业广场**/div>
负责人:**。
上诉人云南正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0)云01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达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昆明中院(2020)云01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高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原则上诉讼标的额为50亿以上的案件。本案因标的额达人民币数千万元,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昆明中院无权管辖。
被上诉人***信用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信用社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上诉人正达电力公司,争议的诉讼标的额为27028815.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8]13号)等文件执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的规定,本案所涉争议的诉讼标的额符合昆明中院的管辖范围,昆明中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正达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