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张某与李某、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人,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二圣头村村委主任,现住晋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1年3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晋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与红星街交叉处(国际贸易中心A座1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5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未在接到通知单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秋萍
审判员   马 晋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