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晋05破申9号
申请人(债权人):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红星东街国际贸易中心A座1005室。法定代表人李红福,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债务人):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沙泊池村。法定代表人李旭梅,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决定移送破产审查。本院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镁及镁合金制造、销售;白云岩开采、销售(限分公司经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举借大量债务,从2013年停产至今,公司长年未能正常经营、无人管理,也未有保管的公司账本,公司详细负债情况不能说明。目前,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执行案3件,均到期无法偿还,执行标的额约2055533元。该公司的四层双面办公楼(4000平方米)及所有厂房、机器设备已被执行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债务人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债务人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
申请人山西雅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艳丽
审判员周秋萍审判员马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焦瑛琴
书记员张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