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5民初490号
原告:双江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2***0***9N,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县城勐勐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天津,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云南聚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双江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双江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双江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江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江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双江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