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海珠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76号
原告重庆市瑞海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670-7。
法定代表人徐上岳。
委托代理人杨琴,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星亮。
委托代理人谭怀忠,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市瑞海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瑞海珠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瑞海珠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瑞海珠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廖丽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熊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