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星亮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6000号
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雪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372961X0。
法定代表人:吕兴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柯立,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8119E。
法定代表人:黄星亮。
被告:黄星亮,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怀清,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黄星亮、谭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黄星亮、谭怀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黄星亮、谭怀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