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黄星亮谭怀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1民初1357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999号1幢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97988639F。

负责人:江晓波,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行长,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玄,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8119E。

法定代表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执行董事,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951534436。

法定代表人:邓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董事长,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军,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玄、吴红,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6年12月19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LJC02262016200027号),约定: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申请贷款300000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但该期限仅用于确定基准利率档次,实际用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确定的期限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还款方法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按期支付利息,且未就展期事宜达成协议的,对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该利率计收复利。发生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等情形时,可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宣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贷。

2016年12月27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归还我行存量借款,借款金额300000元,到期日期2017年9月2日,利率为年利率7%。

2017年8月31日,原告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担保人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18年9月2日,金额为300000元,借款展期后,执行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全额收回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2018年8月31日,原告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担保人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19年9月2日,金额为300000元,借款展期后,执行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全额收回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二、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6年12月19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与***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债权人与被保证人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之间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在债权本金金额50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2月19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与***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债权人与被保证人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之间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在债权本金金额50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2月27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与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与被保证人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之间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在债权本金3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又与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与被保证人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之间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债权本金金额300000元范围内提供质押保证,为此提供15000元保证金。

三、金融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2016年12月27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向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00元。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于2020年3月26日扣划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共计15424.2元用于归还本金15424.2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84575.80元,期内利息9449.15元,罚息46249.93元,复利5477.78元。

四、催收情况:

2020年7月,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向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催收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还款责任。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支出情况:

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产生案件受理费3243元。

六、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4575.8元及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46249.93元、复利5477.78元)61176.86元;支付原告自2021年3月1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284575.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收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7%上浮50%计算,按月计收)。2、判决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判决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按约定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尚欠贷款本金、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故罚息和复利利率均为年利率7%基础上加收50%。根据还款明细,本院确认截至2021年2月28日,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84575.80元,期内利息9449.15,罚息46249.93元,复利5477.78元,本息合计345752.66元。根据合同约定,复利的计算基数确认为期内利息、罚息,复利不计入计算基数。关于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目前原告能够明确的费用仅为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就此费用作出处理,尚未发生或者未能举证证明的费用暂不作调整。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因为借款期限两次展期至2019年9月2日,故保证期限均未届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借款本金284575.8元以及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9449.15元,罚息46249.93元,复利5477.78元,本息合计345752.66元;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从2021年3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284575.8元为基数,复利以9449.1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本息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崔晓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

书 记 员 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