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北山大道金戈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翔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8884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州区北山大道金戈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枇杷坪***4组百安华庭A栋A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Y1D1N2D。 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8119E。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州区北山大道金戈电器经营部、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1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肖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邓 凡 书 记 员  唐代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