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解放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98581651。
法定代表人:覃佳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星住,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柳州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288号金东花卉市场主正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40407739B。
法定代表人:韦东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6日作出的(2018)柳仲案裁字第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9134.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柳州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柳州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东胜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239134.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震
审 判 员  韦飞宇
审 判 员  银邵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成洲
书 记 员  何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