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681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解放东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681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一、建华公司尚欠悦中公司货款1000930.18元,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500930.18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付清;二、建华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悦中公司赔偿律师费2万元;三、案件受理费7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建华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悦中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剩余债权633016.18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时及如实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在先,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至2024年4月20日。经查,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有到期债权,经本院核实,该到期债权已由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全额冻结在先,本院无权处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