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0681执52号
吴某、广西建华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你们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建华某有限公司在本案(2025)桂0681执恢77号案中应得案款2900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67元后,余款283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本案剩余执行标的35000元,因双方互负债务,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吴某同意,其主张予以抵销,本院予以确认,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