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日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人民东路67号机关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20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308.6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8814元,共计46122.6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申请执行费5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9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缴纳。至此,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应终结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