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达辽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81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
被执行人:卓达辽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18676-7,住所地:海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卓达辽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38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