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三初字第00564-1号
原告:海城市筑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烟台村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42605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常家亮,男,汉族,住海城市,现在押)。
被告:海城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站前街站前委,组织机构代码证5873456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验军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筑祥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常家亮、被告海城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常家亮、被告海城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城市筑祥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筑祥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常家亮、被告海城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32元,减半收取9866元,由原告海城市筑祥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汤威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丁一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