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某某诉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381民初27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轮,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验军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暂撤回对其起诉,等劳动关系确认后在行工伤保险待遇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金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