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81民初8047号
原告海城市鑫源免烧砖厂。
被告章迁。
被告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海城市鑫源免烧砖厂诉被告章迁、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鑫源免烧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