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26执4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黎城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城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6111022309K。
法定代表人:*保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技金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西仵乡隔道村口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6599854407W。
法定代表人:尚宏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3月29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南里5号楼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生,住北京市崇文区锦绣四条28号。
被执行人:龙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2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万红里44栋9号。
本院在执行黎城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技金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某某在中国银行336357436312JPY2账户内存款7187953元,现因案情需要,对该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某某在中国银行336357436312JPY2账户内存款718795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