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26执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黎城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城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6111022309K。
被执行人:黎城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黎侯镇东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6694289477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黎城县黎侯镇东洼村黎城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黎城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城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晋0426执40号之一、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黎城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2670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意见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黎城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黎城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