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3362号之一
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7975846A,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378261X6,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薛炳。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涛涛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