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740某某与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3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南观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薛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小贤,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媛,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408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还1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