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4028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迎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378261X6。
法定代表人:薛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智灵,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运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8313080K。
法定代表人:张小来。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洲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