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友善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8483号 原告:南通友善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9834046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378261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友善金属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已于2022年10月2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因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友善金属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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