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焦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绿海矿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焦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长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绿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西焦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绿海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40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绿海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2983518.1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额、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庆河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任 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