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254号
原告:河北亿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蒲洼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068111065H。
法定代表人:卢寿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长义,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保宁门西街183号恒生大厦1单元8层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8327543X5。
法定代表人:杨凯,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9946H。
法定代表人:刘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昉,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新,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
法定代表人:刘景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亿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亿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治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亿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3减半收取计3706.5元,由原告河北亿金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克
审 判 员 张建明
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