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县诚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光明北路与体育二区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卫锐江。
被执行人:长治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西火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
被执行人:长治县诚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西火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郝德凤。
被执行人:长治县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正大路。
法定代表人:宋颜生。
本院在执行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县诚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县宏宇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县诚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县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晋DXXXXX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晋DXXXXX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长治县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晋DXXXXX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晋DXXXXX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红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