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34民初15号
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强,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汾西县永安镇郝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袁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宏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黄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6元,减半收取7763由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龙
人民陪审员 郭医龙
人民陪审员 柏林娥
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原红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