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21执1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被执行人: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9520元,案件受理费13827.2元,交纳执行费9733元。但被执行人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3080.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兆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