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391号
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中心C座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梁新华。
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99元,由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婷
书 记 员 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