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34民初287号
原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黄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C座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强,男,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 杨彩萍
人民陪审员 郭医龙
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