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昌盛建安有限公司

长子县昌盛建安有限公司与长子县慈林镇西张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提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28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昌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丹朱街丹乐社区祥泰小区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
被执行人长子县慈林镇西张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宏飞,村委主任。
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长子县慈林镇西张沟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长子县慈林镇西张沟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鲍 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