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民终字第00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子县水利钻井队。
住所地:长子县城慈林中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柴云生,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子县水利钻井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长子县水利钻井队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