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滨湖新区瑞鑫桥闸工程配件厂与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200号
原告:衡水滨湖新区瑞鑫桥闸工程配件厂。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赵常村。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郊区马厂镇李村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滨湖新区瑞鑫桥闸工程配件厂诉被告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滨湖新区瑞鑫桥闸工程配件厂于二○一七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滨湖新区瑞鑫桥闸工程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滨湖新区瑞鑫桥闸工程配件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