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西长井村民委员会与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961号
原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西长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西长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治市潞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郊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西长井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西长井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西长井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