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恒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02财保33号
申请人长治市恒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泽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潞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李村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治市恒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5年3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徐工牌60型挖掘机一台,价格32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申请人依约交付了设备,被申请人收到设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治市恒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奥路桥有限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