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0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松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李月友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69715.93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900元,共计627615.9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627615.9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伟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