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0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松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李月友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69715.93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900元,共计627615.9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627615.9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伟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