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402财保28号
申请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新街小区**号楼**号商店。
法定代表人闫松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住所地长治市鹿家庄家庄(大辛庄供销社)。
负责人李月友,职务经理。
申请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建的南垂小区二期5-8#楼项目供应混凝土,总计货款2497379.4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3年9月5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欠货款569115.93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9715.93元(货款569715.93元及利息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19715.9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树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