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宝商初字第416号
原告成积道。
被告宝应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积道与被告宝应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积道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积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605元,由原告成积道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