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42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自己先城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
本院执行***与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法院(2017)晋04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096372.4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3231元)至长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茹海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