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翔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04民初8383号
原告郑州翔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翔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被告江西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852000元,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向原告偿还的282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公司员工陈钱鑫转账的570000元,原告公司股东吴博文已认可是自己让被告还款至陈钱鑫账户,且在2018年9月原告需要资金周转时是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借款而非向被告催要欠款,故应认定该570000元为被告向原告的还款,被告共计向原告还款852000元,已偿还完毕全部借款,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偿还57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2018年6月19日,被告因公司周转之用向原告借款852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单中签字确认。2018年6月20日,原告用公司账户向被告公司账户转款852000元。 2018年7月13日,被告用其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的账户向原告公司员工陈钱鑫账户还款570000元。被告称系受到原告公司股东吴博文的指示还款至陈钱鑫账户。吴博文系原告公司股东和监事,股权占比45%。吴博文出庭作证时认可是自己让被告还款至陈钱鑫账户,后该款项用于为原告公司的北京办事处购买车辆,陈钱鑫亦出庭作证。2018年7月20日,被告用公司账户向原告公司账户还款282000元。 另查明,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500000元,于兰州工程款来后归还。2018年9月30日,王建明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原告转款500000元。
驳回原告郑州翔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郑州翔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翌闻
书记员  赵浩源